郴州市为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,根据省编办、省财政厅、省人事厅、省卫生厅《关于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试点工作中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湘编办〔2006〕28号)精神,于近日由市编办、市财政局、市人事局、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郴州市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》(郴编办〔2006〕125号)。意见指出:
郴州市自桂阳县、资兴市开展合作
医疗试点以来,为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、看病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2007年全市又要新增4个试点县。形势的发展,迫切需要建立统一、高效的合作
医疗管理体系,建立健全合作
医疗管理机构,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、职业化的管理队伍。
市卫生局内设合作
医疗科,对内行使合作
医疗的组织、管理、监督和指导职能,对外履行市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。各试点县市区成立合作
医疗管理办公室,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机构,归口县卫生局管理,其编制配备由县本部和派驻乡镇专职审核人员两部分组成。其中,各试点县市区县本部定编从6-10名不等;各乡镇配备专职审核员编制1名,作为县级合作
医疗管理办公室派驻乡镇的专职审核员。试点县市区的乡镇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设置合作
医疗管理站,也可以与其他站所合署办公,实行县乡共管。
市卫生局承担本市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制度的建立、完善和管理职能。县级合作
医疗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的业务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和经办业务。乡镇合作
医疗管理站承担本乡镇参合农民台帐及信息档案管理,合作
医疗证发放,乡、村两级定点
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审核及报销等具体业务。
四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、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 编制、财政、人事和卫生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,切实加强对合作
医疗试点工作管理机构建设的领导,要本着精简、效能的原则,尽快落实各级合作
医疗管理机构、人员编制及其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,为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制度的推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