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办法》明确了对全省新农合定点
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认定的基本原则,规定对定点
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省、市、县三级分级管理。要求各级新农合定点
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对
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,严格执行全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,并规定对超出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管理,其中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5%,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%,县以上医院不得超过15%。对确因病情需要的自费用药和大型仪器
设备检查,应严格执行告知认可制度。各级定点
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,做好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,并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
医疗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。《办法》还明确了对定点
医疗机构的监督、考评及罚则,要求各地建立定点
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,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,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。
《程序》对全省合作
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
医疗机构的新农合
医疗费用补助申请、核算、审核、兑付、结算流程做了统一规定,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并公布具体的实施办法。要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持合作
医疗证自行选择定点机构看病的“一卡通”制度,赋予参合农民自主择医就诊的权利,方便群众就医。要做好参合农民政策咨询和
医疗费用报销争议的处置工作,热情接待,耐心解释,既坚持原则,又注意方法,让每一个参合农民都满意,把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。